教育訓練制度

本公司為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勞工安全與健康,並依照政府法令特舉辦本勞工安全衛生教育及預防災變訓練。


勞工對於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有接受之義務。


雇主對下列人員分別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1.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2. 安全衛生相關作業主管。

  3. 特殊作業人員。

  4. 一般作業人員。

  5. 現場安全衛生監督人員。

  6. 急救人員。

  7.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人員。

訓練方式:

  1. 課堂解說。

  2. 動作示範。

  3. 實地演練。

教育訓練時數:

  • 新僱或調換作業勞工依實際需要排定時數,但不得少於三小時,其課程以與該勞工作業有關者。
  1. 作業安全衛生有關法規概要。
  2. 勞工安全衛生概念及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3. 作業前、中、後之自動檢查。
  4. 標準作業程序。
  5. 緊急事故應變處理。
  6. 消防及急救常識暨演練。
  7. 其他與勞工作業有關之安全衛生知識。
  • 各級業務主管人員於新僱或調換作業時,應參照下列課程增列六小時。
  1. 安全衛生管理與執行。
  2. 自動檢查。
  3. 改善工作方法。
  4. 安全作業標準。

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者(如有機溶劑、粉塵、特定化學物質、鉛…等等),應接受特殊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並在取得合格證書之現場主管人員監督下從事工作。


所有勞工對中央主管機關指定,非經訓練合格取得證書之工作,在未取得合格證書前,禁止從事該項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