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依中華民國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針對施工安全防護實師訓練及規劃
本工程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應彙編各部門所訂職業災害防止計畫書、工安衛生預算、各種作業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且指導有關部門實施,並於現場執行以下業務,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不能於現場執行業務時,由公司指派合格人員代理其職務:
- 工作環境作業危害之評估及控制。
- 釐訂職業災害防止計畫、緊急應變計畫,並指導有關部門實施。
- 規劃、督導各部門之勞工安全衛生稽核管理。
- 規劃、督導安全衛生設施之檢點與檢查。
- 規劃、督導有關人員實施巡視、定期檢查、重點檢查、危害通識及作業環境測定。
- 規劃、實施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 規劃勞工健康檢查、實施健康管理。
- 督導勞工疾病、傷害、傷殘、死亡等職業災害調查及處理,辦理職業災害統計分析。
- 實施安全衛生績效管理評估、並提供勞工安全衛諮詢服務。
- 向雇主提供有關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資料及建議。
- 有害化學品之分類標示及管理。
- 危險性工作場所之施工安全評估。
- 緊急應變措施。
- 個人防護具之管理
- 其他有關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各級主管(工地負責人)及管理、指揮、督導有關人員,應執行:
- 職業災害防止計畫事項。
- 安全衛生管理執行事項。
- 定期檢查、重點檢查及其他有關檢查督導事項。
- 定期或不定期實施巡視。
- 擬定安全作業標準。
- 教導及督導所屬依安全作業標準方法實施健康管理。
- 各項作業之安全衛生監督及指導。
- 每日勤前檢視作業員工精神狀態。
- 其他雇主交辦有關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上述要點之人員應於開工前與業主充分溝通,以確實了解其工作之危害與災害防止措施,並與業主達成共識完成協議組織事項之工同簽認。每日勤前告知員工業主之管制措施,使作業人員均能配合業主之要求,以期順利達成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