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训练制度

本公司为防止职业灾害,保障劳工安全与健康,并依照政府法令特举办本劳工安全卫生教育及预防灾变训练。

 

劳工对于安全卫生教育、训练、有接受之义务。

 

雇主对下列人员分别施以从事工作及预防灾变所必要之安全卫生教育训练:

  1. 劳工安全卫生管理人员。

  2. 安全卫生相关作业主管。

  3. 特殊作业人员。

  4. 一般作业人员。

  5. 现场安全卫生监督人员。

  6. 急救人员。

  7. 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人员。

训练方式:

  1. 课堂解说。

  2. 动作示范。

  3. 实地演练。

 教育训练时数:

  • 新雇或调换作业劳工依实际需要排定时数,但不得少于三小时,其课程以与该劳工作业有关者。

  1. 作业安全卫生有关法规概要。

  2. 劳工安全卫生概念及安全卫生工作守则。

  3. 作业前、中、后之自动检查。

  4. 标准作业程序。

  5. 紧急事故应变处理。

  6. 消防及急救常识暨演练。

  7. 其他与劳工作业有关之安全卫生知识。

  • 各级业务主管人员于新雇或调换作业时,应参照下列课程增列六小时。

  1. 安全卫生管理与执行。

  2. 自动检查。

  3. 改善工作方法。

  4. 安全作业标准。

 从事特别危害健康之作业者(如有机溶剂、粉尘、特定化学物质、铅…等等),应接受特殊安全卫生教育训练并在取得合格证书之现场主管人员监督下从事工作。

 

所有劳工对中央主管机关指定,非经训练合格取得证书之工作,在未取得合格证书前,禁止从事该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