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工程之劳工安全卫生管理人员应汇编各部门所订职业灾害防止计划书、工安卫生预算、各种作业安全卫生工作守则且指导有关部门实施,并于现场执行以下业务,劳工安全卫生管理人员不能于现场执行业务时,由公司指派合格人员代理其职务:
- 工作环境作业危害之评估及控制。
- 厘订职业灾害防止计划、紧急应变计划,并指导有关部门实施。
- 规划、督导各部门之劳工安全卫生稽核管理。
- 规划、督导安全卫生设施之检点与检查。
- 规划、督导有关人员实施巡视、定期检查、重点检查、危害通识及作业环境测定。
- 规划、实施劳工安全卫生教育训练。
- 规划劳工健康检查、实施健康管理。
- 督导劳工疾病、伤害、伤残、死亡等职业灾害调查及处理,办理职业灾害统计分析。
- 实施安全卫生绩效管理评估、并提供劳工安全卫咨询服务。
- 向雇主提供有关劳工安全卫生管理数据及建议。
- 有害化学品之分类标示及管理。
- 危险性工作场所之施工安全评估。
- 紧急应变措施。
- 个人防护具之管理
- 其他有关劳工安全卫生管理事项。
各级主管(工地负责人)及管理、指挥、督导有关人员,应执行:
- 职业灾害防止计划事项。
- 安全卫生管理执行事项。
- 定期检查、重点检查及其他有关检查督导事项。
- 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巡视。
- 拟定安全作业标准。
- 教导及督导所属依安全作业标准方法实施健康管理。
- 各项作业之安全卫生监督及指导。
- 每日勤前检视作业员工精神状态。
- 其他雇主交办有关安全卫生管理事项。
上述要点之人员应于开工前与业主充分沟通,以确实了解其工作之危害与灾害防止措施,并与业主达成共识完成协议组织事项之工同签认。每日勤前告知员工业主之管制措施,使作业人员均能配合业主之要求,以期顺利达成交办事项。